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及其組成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同時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構,由全體股東構成。
2、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兩類:
其一是決定、決議事項。比如說修改公司章程;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等等。
其二是審議批準事項,比如說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等。
其實,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大致相同,大家可以參考第六章第六節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相關內容,在這里我們不再贅述。
3、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他們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有一票表決權,但是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在做出決議時實行的是股份多數決定原則,股份多數決定原則具體指的是股東大會根據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的意志做出決議。
要想實行股份多數表決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要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多數通過;
二是、要有代表多數股份的股東出席。
股東大會所做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的超過半數以上的表決權同意才能通過。但是當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時,就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才可以。
當公司進行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對外提供擔保等重要事項而必須經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董事會應該盡快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做出表決。
股東大會應該把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詳細的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該在會議記錄上的簽名簿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以供股東查閱。
股東大會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方式進行召集,并且還要依照法定的計算方法通過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的決議。只有不違法的決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股東大會所做出的決議是違法的,那么股東有權利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或直接撤銷這個決議。
4、股東大會的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兩種。年會每年召開一次,通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則應該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的2個月內召開:
(1)董事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
(2)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董事人數并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人數或是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4)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5)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數的三分之一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或是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當副董事長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會議。
應該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天通知股東,這份通知(可以是書面通知,也可以是電子郵件)中應該寫清楚股東大會會議將要審議的事項以及會議召開的具體日期和地點。臨時股東大會不能對通知中沒有列出的事項做出決議。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是無記名股票,那么就應該在股東大會召開的30天前進行公告。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如果要出席股東大會,應該在股東大會召開5天前直到閉會這段時間內將股票交給公司保存,否則不能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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