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董事會的性質以及構成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經營管理和業務執行機構,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名董事組成,董事的產生有兩種情況:采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發起人選舉產生;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視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可以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主持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擔任會議主席。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是每屆任期不能超過3年。董事的任期結束后可以連選連任。在董事任期結束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2. 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適用于《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是相同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職權的相關內容我們在第六章第六節中已經做過詳細論述,大家可以參考,在這里就不再細述。
董事會會議的召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董事會每年至少要召開兩次定期會議,應該在每次會議召開的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的會議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當副董事長不能或故意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所做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董事會會議的結果體現在董事會決議中。
董事會應該把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該對董事會所做的決議承擔責任,也就是他們要對自己所做的選擇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如果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導致公司遭受了嚴重的損失,那么對該決議投贊成票的董事要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不同意見并記載在會議記錄之內的董事,可以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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