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
1. 監事會的性質及其構成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司的業務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監事會有不少于3人的監事組成,監事的人員來自于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股東代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一名主席,可以設副主席,也可以不設,視具體情況而定。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的一屆任期是3年,一屆任期結束后,可以連選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以及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
2. 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中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相關內容我們已經在第六章第六節中做過詳細論述,大家可以參考,在此不再對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做過多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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