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辦事指南

1、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原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標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延伸與發展,為了使外商投資企業能按投資的初衷健康發展,避免企業因盲目設立分支機構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開發,國家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是注冊資本全部到位,已開展正常經營活動并需要在國內銷售企業自產產品的。
2、已開展正常的生產活動并需銷售產品的原則。這一原則的目的,就是促使外商投資企業按合同、章程中規定的義務進行項目實施,按投資的設想和步驟盡快生產出產品,實現投資企業投資初衷。
3、進行非法人營業登記的原則 如前所述,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有著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特點,該機構從事的經營活動的內容主要是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從事一些售后服務,在登記注冊上,實行營業登記,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事項類型行
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1、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2、有營業場所;
3、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4、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需要審批部門審批的情況。
4、隸屬公司章程。
5、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6、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或住所使用證明)。
7、前置審批文件。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關文件。
9、隸屬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受理人員0.2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提交窗口負責人員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0.5個工作日作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作人員0.2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請人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2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企業類型登記
事項類型行
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類型已經變更并經法定機關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依法做出變更分支機構企業類型的決定。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0
4、變更企業類型,應提交由隸屬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企業的企業類型變更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
6、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7、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受理人員0.2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提交窗口負責人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0.5個工作日做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作人員0.2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請人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3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登記
事項類型
行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做出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決定,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符合《公司法》第百四十六條規定。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變更負責人,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需提交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6、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7、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受理人員0.2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提交窗口負責人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0.5個工作日做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作人員0.2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請人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
4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登記
事項類型
行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做出變更營業場所的決定,對擬變更的營業場所具有合法使用權。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應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場所(地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書(或住所使用證明)。
5、其他有關文件。
6、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7、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受理人員0.2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提交窗口負責人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0.5個工作日做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作人員0.2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請人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5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經營范圍登記
事項類型
行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單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變更經營(業務)范圍,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經營(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相關許可的原件或有效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其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5、其他有關文件。
6、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7、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受理人員0.2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提交窗口負責人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05個工作日做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作人員0.2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請人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6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登記
事項類型
行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名稱已經變更并經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做出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的決定。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變更名稱,應提交由隸屬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
5、其他有關文件。
6、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7、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受理人員025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發放《受理通知書》,提交窗口負責人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0.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0.5個工作日做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工作人員0.2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完成制照,并通知申請人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
7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事項類型
行政權利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申報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隸屬企業依法做出注銷分支機構的決定,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申報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僅適用于法律、法規規定注銷時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并應注明注銷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其他相關文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
辦理流程
1、申請人向市工商局窗口提交材料。
2、符合登記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半個工作日內受理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窗口負責人決定;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登記,工作人員半個工作日內辦結,向申請人發放《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半個工作日作出決定,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
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法定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