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說簡單些就是公司的地址、日常的辦公場所。公司住所的確定有著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
1有利于確定公司的登記機關
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也是公司注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公司如果需要變更住所,就必須辦理變更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區內。因此確定了公司的住所地,就等于是確定了該公司的登記管理機關,也為檢舉、控告公司的違法活動提供了便利,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另外,在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公司的住所是確認適用準據法的一個重要依據,有助于法律沖突的及時解決。
2可以確定訴訟管轄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或是侵權行為等引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作為民事行動的重要主體,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難免會和其他經濟組織發生各種糾紛,因此確定公司的住所地,對于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3有利于確定債務履行地
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
一方所在地履行”。在合同雙方就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或是沒有達成共同協議的情況下,以所在地為準來確定履行地點。對公司來說,合同履行地往往就是其住所地。因此,確定了公司的住所,也就等于為自己確定了債務的履行地。
4可以確定公司的收送到達地點
在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和外界發生各種聯系,確定了公司的住所地后,其他組織就能夠及時、迅速地與公司取得聯系,公司也能夠以自己的住所地為據點同外界進行聯系。
同時,在各種經濟糾紛案件中,不管公司是原告還是被告,有了明確的住所地后,人民法院就能及時、迅速地送達各種法律文書,為公司或者其他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世界各國或是地區對公司住所的確定方式的看法不盡相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是管理中心主義,也就是說以公司登記時的常設管理機關所在地為住所;
二是營業中心主義,也就是以公司的業務執行地為住所;
三是由公司的章程來確定公司的住所。
我國《公司法》第十條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相同的,即:在公司的“辦事機構”只有一個的情況下,就以該機構的所在地為公司的住所;如果公司的“辦事機構”有好幾個而且還位于不同的地方時,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所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指決定和處理公司事務的機構所在地,也是管轄全部組織的中樞機構。至于說具體如何區分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和“次要辦事機構”,則以公司的等級為準。也就是說,公司登記時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公司的住所。